近日收到上海市二中院关于受理大港织造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大港织造请求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公司认为该合同至今没有满足生效条件。
上海三毛(600689)、三毛B股(900922)7月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7月3日收到上海市二中院关于受理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诉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表示,大港织造于2005年与被告签定《房屋转让合同》,由被告向大港织造转让位于上海市杨树浦路1056号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32,000万元。合同生效后,被告采取拖延回避态度,始终不与原告进行实质性的接触,也未向原告作出任何解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007年1月5日,被告发出公告,其与2006年12月29日与上海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签署了《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将原告《房屋转让合同》所涉杨树浦路105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金额为人民币45,342万元。
宁波大港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损失人民币9,950万元。
经查,公司与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于2005年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第十条约定,该合同生效条件为:甲、乙双方董事会决议通过转让及受让该房地产;如需经国家部门批准,获得批准后生效;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及盖章。该合同至今没有满足以上生效条件,原告也从未就合同生效的问题与公司有过任何接触。公司也从未收到过原告就该合同支付的任何资金。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全文6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