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国内主管部门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新派出劳务人员改持因私普通护照。
(1)、自2002年4月1日起,新派出劳务人员改持因私普通护照,使领馆自即日起不再为劳务人员办理换发、补发及延期等因公普通护照手续;
(2)、2002年4月1日前已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应继续使用现有护照直至有效期满,不必换发因私普通护照。如其护照到期,劳务合同期限超过所持护照有效期,或者办理居留、签证需要,可申请换发因私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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