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
一、我市常住户口居民、暂住我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游、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
二、1、具有浙江省户籍且不属于申领护照政策调控地区的。
2、在金华居住满6个月以上或因工作、就学、处理个人紧急事务确有需要在金华办理护照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不属于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并纳入临时控制人员管理库进行管控的人员。
三、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且在金华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办理流程: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护照,工本费200元/证加注费用20元/项次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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