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人是否赔偿了因擅自退伙而造成的损失
法庭审理后,发现李的退伙不符合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定的退伙条件,因此,决定李分担企业债务,并赔偿因其退出而造成的损失4万元。2003年2月,李和几个朋友投资了一家超市,李负责购买商品。合伙协议规定“合伙期限为三年”。由于经营不善,该超市遭受长期亏损,李彦宏试图退出。一天,李突然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并从他处理的收购款中收回了投资。李先生退出合伙关系后,超市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购买商品,效率每况愈下,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其他合伙人要求李分担债务并赔偿因其退出而造成的损失,但被拒绝,因此他向当地法院起诉
律师评论:
本案成立是因为合伙人未经授权退出合伙企业,拒绝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中国《合伙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
(一)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理由;
(II)在所有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出;,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退出合伙企业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人擅自退伙,是指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退伙程序退伙,或者突然宣布退伙不再履行法定义务。未经授权退出合伙企业是一种行为,这种缺乏商业诚信的行为也是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它往往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带来损失,扰乱企业的生产经营,使企业的合伙目的无法顺利实现。因此,中国法律规定,擅自退出合伙企业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在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内,李突然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并在看到合伙企业亏损时撤回其投资。其行为属于擅自退出合伙企业。由于李先生擅自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李先生在退伙前不仅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应处理因其退伙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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