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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8]36号)第二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办理程序:
受理机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51-63532118
办理地点: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潜山南路1号
监督电话:0551-63532096、6353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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