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高利贷罪的立案标准:
(一)高利贷,违法所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高利转贷的。
高利贷罪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润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关于高利转贷罪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状表述仅规定了高利转贷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少幅度才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机构当时的实际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即视为高利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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