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转变为商品房以后,性质变化了吗
时间:2024-03-19 04:12:45 1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转变为商品房以后,性质变化了吗

尽管您购入的是一套经济适用房,但请注意,即便是经过转让转变为商品房属性,其本质依旧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

无论如何变革,其经济适用房性质无法发生任何改变。

若该房产已居住满五年,购买此类住宅则无需遵循特殊规定,任何有意购房者皆可前来尝试。

购买此种二手经济适用房时,需按照常规支付1.5%的契约税与5‰的印花税。

此外,您无需额外支付成交金额3%的土地出让金

然而,如您所购房屋尚不满五年使用年限,那么在购买此类住房时便需按照原有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进行办理。

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

其次,购买房屋前,务必先前往相应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经济适用房能否转,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满5年取得房产证后能转让。经济适用房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房屋,五年内不得交易,交易时其转让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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