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时间:2023-07-09 02:58:12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的关联关系人包括以下五类人:

1.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例如,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营利法人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营利法人权力机构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营利法人权力机构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营利法人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营利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者的性质不一样。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即不仅从事营利性事业,而且还向其成员分配利益。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三、设立营利法人的注意事项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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