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视作品二创侵权平台能免责吗
不能,加强审查、删除侵权视频,虽可能会影响短视频平台用户黏性、削减流量,造成利润下滑,但“尊重知识产权”并非用户协议中的一句口号,享受流量经济的同时必须为内容付出成本。
如果以盈利为目的并实施了复制、发行等行为,未获得作者许可的二次创作,无论原作品的改动程度多少,均构成侵权。如果只是很少一部分的借鉴,也没有原作者许可,对原作品的没有进行本质的改动,因此,你的二次创作可能侵犯了复制权。如果你对原作品改动程度很大,或者你的创作作品中引用了原作品的很多,在没有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你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侵犯改编权,也可能被原作者追究你的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影视作品侵权怎么赔偿
影视作品侵权赔偿方式如下: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为维护权利的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交通差旅、文印等);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销售所得、营业利润、净利润等。
(3)法定赔偿,即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三、二创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分情况。目前涉影视类的短视频,大致分为搬运类的和二创类的短视频。
搬运类的短视频是我认为争议比较少的,也如刚才郑老师所说,在长短视频之争这个话题被引发出来之后,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搬运类短视频的特征在于相对完整地搬运了影视的全部内容或者剪取精彩的内容,通过浓缩剪辑的形式,使得观众可以相对完整地了解影视剧的剧情。这类视频在定性上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基本上不存在疑问。
第二个大类是二次创作视频。事实上在短视频平台当中,对于影视素材的二创并没有统一的创作方式,也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对于影视素材的二创,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可能一概而论,不同形式的二创具有很大的差异。大致分为这么几种类型:
第一类是针对单一作品的评论性、解说性的使用,比较典型的是影评、剧评、吐槽视频这类内容。这种评论性的使用当中又存在着很多不同的形态,有以再现视频为主,附加评论的;有虽然改变了作品当中的人物名称以及相关背景,但是仍然能够大致达到再现效果的;也有基本不构成内容再现,主要是纯评论性质的,这三者是不一样的。
第二类是配音性的使用,比较典型的之前曾经风靡一时的小咖秀,主要功能是给你一个影视剧的图像去配音。
第三类是混剪类和引用类的使用。这种使用是在特定的主题之下使用多个影视作品,甚至不单纯包括影视作品,还包含游戏CG,包含纪录片,甚至包含一些文字作品,动画作品等等,然后进行剪辑和创作,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作者的某种思想或者某种审美倾向。
第四类是修改性的使用,比较典型的就是在b站上常见的鬼畜、修音以及对于标志性台词的拼贴。比如没有使用到影视剧中具体的画面,但是使用到了台词,或者如果使用到了画面,对于画面进行了非常颠覆性的非常大的修改。这种修改性的使用跟前面的使用又不一样,因为它可能涉及到对于作品内容的是否构成歪曲篡改的问题。
在这种比较丰富的状态之下,其实比较难说二创到底侵权不侵权,对于其创作的侵权的法律评价,必然要基于个案来定。某一类视频当中的不同作品,尤其根据创作手法的不同,有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评价。如果我们默认这些二创视频都没有拿到原始权利人的授权,在法律层面上,这个问题最终会变成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n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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