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即使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也无关乎对子女的探望权益的剥夺。
赡养未成年子女和享有子女探视权这两项并非彼此牵制、互为因果的权利,并不能以未充分运用探望子女的权利为依据,从而得以豁免履行抚养照护责任。
抚养未成年子女乃是为人父母所必须承担的刚性义务,而探望子女则是法律赋予他们拥有的合法权益,二者之间相互独立且无直接关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