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被告李某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13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予以支付。2012年11月1日,被告李某又向原告借款87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100万元的借条,原告将借款87万元于当日分二次汇给被告。另双方对该借款口头约定月利率1.8%。借款后,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3年8月3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偿还。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夫妇偿还借款及利息。
妻子有没有偿还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借款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被告王某个人债务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据时未载明借款利率,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应依法推定为本案借款不支付利息。原、被告间未约定借款期限,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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