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维权诉求之有效期,法律规定了其期限为三年。
这其中的含义是,若贵方所持有之借贷凭证上之权益遭受侵害,贵方可从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债务人之日起算,在三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然而,若超过此三年的法定时效期,最高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或者存在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可依据权益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
因此,借贷凭证的法定时效期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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