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17:43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农村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检查验收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农村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检查验收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的政策,搞好我省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根据省委八届二次全会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第二轮农村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方案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目标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为依据,按照中办发〔1997〕16号和粤办发〔1998〕2号文的要求,对每一个村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进行验收。通过检查验收,把中央和省有关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的政策落实到每一个村,确保农民对集体土地享有充分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贯彻落实好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检查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一)市、县(区)制定了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政策的具体工作意见,有关政策宣传、落实到农户。市、县(区)、乡镇负责经管工作的机构、队伍健全,组织力量具体指导农村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二)按照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在工作中,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没有出现违反政策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提高承包费等错误做法。村组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方案经过所在村组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程序报乡镇政府审批,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1、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直接延长承包期。

2、因人地矛盾突出、群众要求调整土地的,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进行调整,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

3、已经实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但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长到30年。

4、机动地面积没有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

(三)经济发达、农业劳动力转移较多、农户有稳定收入来源、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地方,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坚持农民自愿、有偿的原则。

2、对自愿将土地使用权交回集体另行发包的,应明确原承包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利,以保证享有30年不变的收益权。

(四)原来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分别承包的地方,应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尊重大多数农户的意见制订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向全体村民公布。对原承包责任田承包合同期未满的,应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但应将责任田的承包权利明确到户,并享有在执行原承包合同期间的收益权。合同期满,由重新明确承包的农户承包经营。

(五)在已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地方,必须明确股份合作组织的股民享有30年不变的集体分配收益权。如果大多数村民要求将土地重新发包,不搞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应按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承包期30年不变。

(六)对鱼塘、果园、苗圃等实行专业承包的,必须签订承包合同并经过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承包合同履行符合条款规定。承包合同期满重新发包的,承包方案和标的应向全体村民公布,实行投标承包。

(七)在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无违背农民意愿改变土地权属和平调土地的现象;没有强制收回承包土地、用行政命令搞规模经营或土地股份合作制、违反政策提高土地承包费等错误做法,群众没有因土地延包工作出现大的纠纷和上访的现象。

(八)承包土地的农户与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颁发了县级人民政府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镇经管站对土地承包造册登记,文书档案齐全并有专人保管。

三、检查验收的办法和要求

1、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每一个村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在1999年3月底前完成,并书面报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第一轮土地承包在1999年底到期的地方,主要检查落实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贯彻意见、计划方案和宣传政策到户情况。检查验收工作要对照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2、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并在4月中旬前,将抽查情况书面报省委、省政府,抄送省农办。

3、省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由省农办牵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农村基层办、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水产厅、国土厅、民政厅等部门派人参加,今年上半年完成。

附: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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