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安置房公积金贷款申报材料
凡办理拆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籍证明;
3、结婚证(未婚证明);
4、收入证明;
5、刷新后的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缴存流水;
6、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7、拆迁安置协议;
8、首期付款凭据、银行对账单;
9、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所有材料都必须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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