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付事宜的处理,我们需要先行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的区分。
即,第一步需看在事件中电动车驾驶者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若无,应由肇事汽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并对电动车驾驶员的误工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涉及人身伤害的相关索赔承担赔偿;
反之,若确有证据表明电动车驾驶者的不当操作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便可相应地降低肇事汽车驾驶员所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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