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朱康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小区内一洗浴店门口,因洗浴后的付费问题与被害人庄田发生争执,并引发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朱康用一把木柄榔头将被害人庄田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庄田的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朱康与被害人已就经济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支付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康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最终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朱康归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康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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