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能否事先履行其义务,主要取决于其提前履行债务的举动是否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实务中,一般都认为合同的双方,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理应依照协议所订立的期限按期履行各自的义务。
若债务方提前履行债务,反而可能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那么作为权利人的债权人当然有权拒绝对方的清偿行为;
而若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并未对债权人权益构成负面影响,那么理性的债权人也应该欣然接受对方的清偿。
另外,若债务人及其行动导致债权人需要额外付出额外的经济、时间等方面的成本或烦恼,那么相关费用将由违约方即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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