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转按揭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1-05 15:10:36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手房转按揭是指在卖方转让房屋时,买方申请新按揭贷款购房,卖方先解除原按揭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再交付房产给买方的交易方式。该业务流程包括签订合同、转按揭交易安全保证合同、首付款交纳、贷款银行确认函、买方贷款申请、房屋交付、银行放款、解除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过户手续办理等步骤。

二手房转按揭是指在卖方转让的房屋存在有按揭义务或抵押义务的设置的情况下,买方申请新按揭贷款购房,卖方先用买方支付的部分价款解除原按揭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再向买方交付房产及办理过户手续的交易方式。该业务基本流程为: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卖方、律师事务所三方签订《转按揭交易安全保证合同》;买方交纳房屋价格30%的首付款(按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孰低的原则,一年内免评估,以原购买价为准);卖方的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提前一次性还款的确认函(包括所欠资款本息、还款帐号);买方据前述文件及个人资信文件向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提出贷款申请,律师初审,银行复审);卖方向买方实际交付房屋;银行复审通过后放款,向卖方的银行划款;卖方收到款项后,与原贷款行解除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与买方、律师一同办理过户、并且抵押给银行

二手房转按揭是一种买卖双方在房屋存在按揭或抵押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方式。买方通过申请新的按揭贷款购房,卖方则用买方支付的部分价款解除原有的按揭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完成房产交易和过户手续。该业务流程包括签订合同、签署安全保证合同、支付首付款、办理贷款申请、实际交付房屋、放款和解除贷款合同等步骤。通过这种方式,买卖双方能够顺利完成房屋交易,并满足各方的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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