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申请所需必要材料清单
1.借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2.借贷人的征信报告。
3.个人财产证明。
4.近半年的银行流水证明。
5.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个人征信报告、银行流水等。
二、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从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借款人拒绝还款的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间借贷的一般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证明责任显然应当由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重要的证明,具有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一定的证明力。但在原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官仅依据借条并不能够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所以原告并未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原告承当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借条作为孤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供借条以证明民间借贷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仅以借条不足以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借款。因此,对于证明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存在,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分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n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n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n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n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n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n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n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n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n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n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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