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岩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新证需要什么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1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通过证照共享系统获取)(1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1份);
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1份);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证照共享系统获取)(1份);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1份);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1份);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1份)。
二、龙岩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新证的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653号修订)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订)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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