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虽然可以进行异地身份证办理,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身份证都能进行异地办理,只有十个省市进行试点。这些试点城市有天津、何必、福建、广东、上海、江苏、江西、海南、陕西、湖北。
不属于试点省市,现在只能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以后要到2017年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需要在异地补领、换领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合法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首先,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异地受理需提供的证件:
提供以下证件(明)之一的,均可异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等。
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居住证件(明)。
工商营业执照,用工劳动合同等就业证件(明)。
学生证、学籍证明等就学证件(明)。
异地居民身份证不予受理的情形: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容貌变化较大,或者人口系统照片与历史制证照片差别较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址(省内住址变更的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有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不良信用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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