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护评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登记。参保人员在长护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含居家建床)手续。
(二)提出申请。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代理人携带参保人的参保凭证、申请表及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向长护定点机构提出申请。
(三)机构初评。长护定点机构审核申请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及申请项目,按规定安排医疗或护理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初步评估。
(四)现场评估。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评估专家对已通过长护定点机构初评的申请人进行现场评估,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标准提出评估意见。组织评估的工作人员应核查申请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凭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五)集体评审。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在收到现场评估意见后及时组织评审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现场评估意见进行集体评审,作出评审意见。
申请人失能情况特别严重,经长护定点机构初评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20分(含20分)且经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审核病历资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安排评审专家集体评审并作出评审意见。
(六)结果公示。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及长护定点机构内公示,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内,申请人或长护定点机构等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七)结果告知。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自长护定点机构网上申报之日起60日内将长护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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