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属法法文化同源分流
法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在漫长的文明进步过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构成社会法律现象存在和发展的文化基础。[1]在特定社会法文化的丰富的、多层次的复合体中,至少交织着三个方面的文化源流。
一是本土的通过社会性历史遗传积淀下来的固有法文化,即通常意义上的固有法传统。在一个社会的法文化中,不容选择地包括了该社会、该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有价值的法律智慧、知识、经验等精神文化遗产或法律传统,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该文化遗产或法律传统。这一层面的文化源流决定了法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延续性。其历史性即表现为法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积累的结果,是历史的沉淀,包含着对传统的选择和继承;其民族性、地域性则表现为各民族、各地域的法文化总有不同,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一定的独特的民族形式和特征,反映了一定的民族或地域精神。
二是在人类文化多元并存的全球格局中,借助各种形式或载体所不断进行的文化交流、传播、吸纳、同化和互融,使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文化中不容回避地吸附和渗入了外来的异元文化源流,即继受法文化。任何一个地域范围的法文化都或多或少程度不同地要受到横向外来文化的干扰、浸染和影响,留下继受法文化的印记。这是法文化所具有的交流、渗透和互融的文化天性,也是法文化得以丰富、发展的重要源泉,亦是法文化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的客观要求。尤其在现代社会中,国际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互动无所不在,法制实践的国际化趋向势不可挡,一个国家或地区已根本不可能继续固守其传统法文化的封闭体系,而只能实现法制的开放,以理性、科学的态度认同、选择、吸纳异元优秀法文化成果,使本土固有法文化接受现代国际性法文化的洗炼,从而重构崭新的具有生命力的法文化体系。
三是一个社会在特定的横断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因适应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以现实社会背景为母体所造就的新生法律文化,即创造性、建设性法文化。它介于传统法文化和继受法文化之间,既有对传统法文化的一定程度的扬弃和超越,又有对继受法文化的筛选和驾驭,从而显示出较传统文化的进步性和较异元文化的独特差异性,构成了法文化的鲜明时代感和现实的价值与功利取向。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不同法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环境的反映。中国海峡两岸现代法文化既非对传统法文化的直接继承,也非搬用外国某一法文化模式为圭臬,更非传统法文化与继受法文化的简单嫁接或联姻,而是在现代法文化的交融中根据各自社会系统的需要而形成的有同有异的法文化建树和更新。法文化的这一源流是其实践性、发展性的集中反映。它表明法文化并不仅仅静止地表现在文字上或观念上,而是一种生机盎然、丰富多彩的现实活动,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和博大的发展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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