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西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⑤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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