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
3、法院将案件移送民事庭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对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一时间到庭应诉;
5、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藉证明)、结婚证、协议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达成一致)、二张2寸近期免冠照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三)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四)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在声明书和协议书上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离婚证,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五)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发给双方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正式宣告解除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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