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签署了合约的甲乙双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其中的交付义务方即构成违约行为,另一方权益人有权主张该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违约赔偿责任。
倘若交付义务人在得到提醒督促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按期交货,或者因为其拖延行为严重影响到合同义务的最终实现和合同目标难以达成时,合同权益人有权申请解除已然失效的合同关系,并且在此基础上要求对方承担应有的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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