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经审查后,如果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如果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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