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管辖权异议,法官应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3-08-18 20:54:10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认真审批。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移到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的,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必须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如果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被起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与诉讼。当事人起诉管辖权问题,会不会影响起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认真审查,十五天内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书面裁定。

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是怎么样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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