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加工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获得一定工作成果为目的。买卖合同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为目的。
2、是否移转所有权不同。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3、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不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二、买卖合同的内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如果缺乏当事人的这一目的,买卖合同也就不能成立。据此看来,买卖合同有两大主要特征: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须支付价款。
三、承揽合同的内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从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为目的的合同。承揽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完成的。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工作来取得,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承揽人的技术能力。尽管在完成工作中承揽人必须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承揽人却需要以自己人力、设备和技术力量等条件独立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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