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农户仅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特定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些情况包括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以及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农户仅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这种情况对土地使用权人会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5、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能 否 将 村 民 宅 基 地 收 回 ?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只有住宅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将村民宅基地收回。若要收回宅基地,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本文介绍了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农户仅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若要收回宅基地,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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