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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么

2021-01-12 22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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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这种情况对土地使用权人会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5、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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