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婚约财产的范围规定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给付的特定财物。如果婚约财产属于一方给付的彩礼钱,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要离婚,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般要返还。
返还婚约财产的范围进行介绍帮助
彩礼是我国自古就存在的一种准婚姻制度,指男方及其家人为了表明对女方及其家人的诚意,自愿拿出一部分礼金给予女方及其家人,表明男方决心与女方组建家庭,共结秦晋之好,共同白头偕老的意思表示,他带有担保的性质,即男方拿出礼金后保证不再与其他的女孩子交朋友谈恋爱,女方保证不再接受其他男孩子恋爱要求,专心致志与男孩子交往直至结婚。女方收到礼金,可以完全用于女方家庭建设,也可以用于女方的嫁妆置办,男方并不能主动干预。但是一旦男女两方因种种原因未能最终组成家庭(即成为合法夫妻),男方往往又千方百计要回彩礼,这就暴露出彩礼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中的种种尴尬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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