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尸检的受理
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普通病理尸检;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医院病理科;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有关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方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或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死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体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式。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作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变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定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成协者。
(4)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5)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尸检设施条件者。
(6)因其他情况不能受理者。
二、尸检前的准备工作
1.尸检室环境的准备。
2.尸检基本器材和工作服的准备。
3.安排实施尸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4.将拟行剖验的尸体移送至尸检室。
5.主持尸检人员确认尸检手续完备(死亡证明、尸检申请书或委托书、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等),并请死者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确认尸体。
6.主持尸检人员认真阅读、熟悉有关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必要时阅读死者的生前病历),了解申请方或委托方对于尸检的要求和尸检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7.进行尸检编号并登录于尸检登记簿上。
8.尸检过程现场文字(或语音)记录、摄影或录像工作的准备。
三、尸检的卫生管理
1.制定尸检室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
2.尸检人员和尸检室内其他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个人和工作环境的卫生防护。
3.疑为或确诊为烈性传染病死者的尸检,必须遵照传染病尸检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4.尸检结束后卫生处置,包括:认真清洗尸检台和尸检室,并进行环境消毒;认真清洗尸检工作服和器械等,并进行消毒;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尸检污物;尸检人员在专用卫生间内淋浴;进行上述各项卫生处置过程中必须严防污染有关人员和尸检室内、外环境。
四、尸检的技术操作
尸检的技术操作规范参见第3章第三节。
五、尸检组织的切片制备
尸检组织切片制备的技术操作规范参见第3章第一节。
六、尸检组织的病理学相关技术检查
尸检组织病理学相关技术检查规范参见第4章。
七、尸检组织切片的光学显微镜检查和病理学诊断
1.光镜检查切片,客观地描述和记录各系统、器官的病变要点。
2.在综合镜检和巨检(肉眼检查)所见的基础上,结合死者生前的临床资料等形成尸检的病理学诊断。
3.有关镜检诊断的其他事项参见本章第一节“六、组织切片的光学显微镜检查和病理学诊断”。
八、尸检档案资料
(一)文字和影像资料
1.一般资料包括死者的尸检号、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出生地、住址、死亡时间、尸检时间和地点、相关医院(临床科室,住院号、门诊号或急诊号)、委托或申请尸检单位和主持尸检人员及助手等。
2.尸检申请书或委托书。
3.有关的临床资料。
4.由死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5.尸检记录(附有必要的图像资料)。
(1)对有关尸体及其死亡征象的确认。
(2)体表检查所见。
(3)体腔(胸腔、心包腔、腹腔)检查所见。
(4)脏器检查所见,依序逐个描述各脏器的肉眼检查和光学显微镜检查。
(5)特殊检查结果,例如毒物、病原生物学等检查(附有关检查报告)。
6.病理学诊断和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副本,参见下文“九、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及其签发”。
7.死亡原因。
8.小结。
9.其他资料包括照片及其底片、幻灯片、图表、临床病理讨论记录、参考文献和电子信息资料等。
(二)其他
包括切片、蜡块等实物资料。
九、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及其签发
1.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简称尸检报告书或尸检报告)是关于尸检的正式病理学报告。
2.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1)主要疾病(与死亡直接相关的疾病)。
(2)继发疾病(与主要疾病密切相关的疾病)。
(3)伴发疾病.(与主要疾病无密切关系的疾病)。
可酌情进行死因分析、小结和讨论。疾病诊断力求使用国际医学规范术语,并按各疾病的致死重要性和因果关系排序。
3.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必须由主检人员签名后发出。主检人员签名的字迹应能辨认。
4.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应一式两份(正本和副本),两份报告书具有同等效力。报告书的正本随同其他尸检资料一并归档,报告书的副本发给委托尸检方。手书的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应二联复写,必须文字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5.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通常在尸检后45个工作日内发出。由于病变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发出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时,可酌情延迟发出并应向委托尸检方说明迟发原因。
没有尸检的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一、没有尸检的医疗事故如何界定
界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规定期限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规定期限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规定期限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办
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理,主要是从五个方面来下手,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
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
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须附带如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拒绝、拖延患者复制病历,此时需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在复制病历的问题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我还需要在医院治疗,担心复制病历之后影响医院对自己的治疗,显然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医院是个公共场所,治疗措施一般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多人进行,没有哪个医务人员会冒如此大的风险在您的治疗上偷工减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动,会使医务人员在治疗上更为关注。另外一些患者认为,反正复制封存也晚了,病历肯定被医院改动了,复制封存没有什么意义了,这种想法显然也不可取,总体来说,病历是很复杂的医疗文件,短时间改得天衣无缝是不太容易的,所以为了避免院方进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能因为晚了而不去复制病历。
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在与院方进行交涉过程中,尽可能录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联系方式,关键时候他们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部分医疗事故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有关,比如说输错药、例如把硫酸镁当成碳酸氢钠给病人输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时对这些材料采取封存检验的措施,将使关键证据永久丧失,无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不要拒绝院方尸检的建议。对称存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如果医方已经建议做尸检,那么家属应该积极配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所以如果患方拒绝,如果影响对死因的判定,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医疗事故涉及医学和法律两大专业领域,极为复杂,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患者在与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致使鉴定结果对患方极为不利,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一个明确的类似诉讼的救济程序,更改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无奈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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