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介合同的规定
(一)关于禁止跳单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所以,无论是买卖或租赁,在委托前,一定要慎重,且要做好心理建设,因为将来这中介费是一定要付的。
(二)关于“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求。”需注意: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房屋所有权人对此拥有决定权。此外,未来房产交易,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
(三)关于“70年产权”
《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70年,到期将自动的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注意:目前关于续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该条款适用的是住宅,而非非住宅类。
(四)关于“抵押房产转让”
《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关于租房
《民法典》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厨房、阳台、储藏室、卫生间这些,都属于非居住空间);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不能驱赶承租人;租客征得房东同意才可改造装修房屋;不符合标准的房子不得出租;房屋所有权变更。
二、中介合同《民法典》中相关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中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中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是有效的。首先合同效力是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确认就发生效力。房屋产权变更虽然需要进行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但是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不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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