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父母债务子女名下房产不能查封,债权债务是具有相对性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予以偿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其物权就归儿子所有,不属于父母的财产,而且,父母的欠债,也应该由父母来承担,儿子没有帮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所以法院是不可以进行查封的。
法院依法强制解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重整企业资产的查封、冻结
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重整企业的财产往往被法院、税务、外汇、劳动、海关、工商、房管、国土等多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那么,这些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解除强制措施或者说人民法院在未取得行政执法机关同意的前提下,能否强性解除相关强制措施
在雅x公司重整案审理过程中,雅x公司遗留了巨额外汇未及时核销、欠缴员工社保费、欠缴消防费用等诸多问题,其名下财产被法院、海关、工商、劳动、消防、外汇等多家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件审理初期,吴中区法院依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通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解除保全措施,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以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明确,所谓的财产保全措施是针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而非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为由予以拒绝。后经政府牵头协调,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才相继解除了对雅x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政府牵头协调是解决重整企业多重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手段,但这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常规之道,故有必要在破产法中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相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必须配合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之规定,从而为企业重整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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