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处分抵押房地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作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有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行使这一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前提条件。根据归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凡是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就有权要求处分抵押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不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作为公民的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作为法人的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规章的规定与合同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作为法人的抵押人发生减资、分立、清算情况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抵押合同履行的;
6、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抵押房地产处分所得价款如何清偿
根据建设部的规章,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2、扣缴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3、偿付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因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5、剩余余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债务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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