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抵押的房地产能够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履发行到期债务的;
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告抵押人;
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什么情况下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应中止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有下列情况而中止:
1、抵押权人请示中止的;
2、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3、发现被拍卖的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4、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5、其他应中止的情况。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2、扣除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3、偿还抵押权人全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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