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我和你先生与中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300万元。根据合同,我付给你先生40万元定金。2016年9月,我们签署了《天津市房地产销售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总价为260万元。我按约定付了首付,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还交了相应的税费。我请游先生配合过户,但游先生以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的价格不是实际价格为由,声称合同无效。我该怎么办?
[答:]
您在中介与游先生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及您与房管局签订的销售协议是真实有效的。房管局提供的买卖协议起到管理作用。双方需在房管局签订书面协议并备案。一般来说,中介提供的买卖合同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较为详细。有的中介合同还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条款与销售协议发生冲突的,以买卖合同条款为准。
在这种情况下,总房价是300万元,你已经支付了40万元,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是260万元。这样的交易价格是真实的,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也是履行合同的结果。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天津市房管局在官网公布各区二手房市场指导价。如果双方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则交易无法完成。因此,出卖人游先生因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与买卖协议不一致而主张合同无效,是站不住脚的。同时,建议买卖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书面协议,不得虚报、隐瞒真实价格,避免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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