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侵权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大原则,具体细分为五项
(一)、过错责任
含义:过错——注意义务之违反: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注意: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
注意:发生损害即推定有过错,被告通过证明无过错可以免责(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
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侵权法第22章:大多数的建筑物、工程物、堆放物、树木等)
2.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侵权法第81条)
3.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侵权法第38条)
4.医疗事故责任(侵权法第58条)
(三)、相对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相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大多数特殊侵权责任
(四)、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绝对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绝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有2种
1.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79条)2.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80条)
(五)、公平责任
1.与过错责任的关系——双方均无过错——无法适用法律敎育网
2.与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关系——法定类型限制——无法适用
「侵权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注意:归责原则的判断顺序
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责任(补充)
(六)免责事由
1、概述: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之所以可以抗辩,因为责任构成的要件被打破。
2、五种正当理由——违法行为的正当化
(1).执行职务(2).受害人同意(3).自助行为
注意:前三种侵权法没有规定,但依然是考试范围
(4).正当防卫
「侵权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紧急避险
「侵权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四种外来原因——因果关系的介入
(1).过错相抵
「侵权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受害人故意
「侵权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注意:过错相抵和受害人故意的区别
受害人故意导致自己损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此时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打破,所以完全免除行为人责任。
过错相抵是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被关系还存在,只不过混合了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所以只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3).第三人原因——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比较违约责任,第三人原因不得免责
(4).不可抗力「侵权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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