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没有明确排除特殊侵权对免责事由的适用,因此,免责事由可以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定的侵权免责事由是什么?
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几点: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在现实生活当中侵权责任的构成的话,必须是承担相关的责任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的侵权责任是存在着两种情况,也就是可以免除或者是减轻。侵权责任的减轻必须是因为受到侵权的人员自身也存在着重大的过错,免除的话情形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有正当防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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