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可见,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的足额出资以及在公司成立后的资本维持,均是股东应当依法履行的出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的完成应当以其出资、经过验资部门的验资并将出资实际交付公司或将相关财产或财产权转移给公司,且不得将其出资从公司中抽走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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