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的行走和坠落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必须视情况而定。员工进入公司区域后,在通往工作岗位的道路上行走,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因此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发生事故受伤;(二)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工作时间
(3)在工作时间内或在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伤害
(4)患职业病
(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受伤或因事故失踪
(6)在工作时间内因机动车事故受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认定为工伤。
在外出工作期间,职工不仅被单位安排到外地出差,但也要根据工作性质的要求和单位授权,决定自己从事相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地区,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公司以外,但仍在当地范围内。第二,走出国门。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由领导指派,也可以因工作需要在单位外。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由领导指定
员工在外出期间遭受的伤害包括意外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安全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造成的信息损失。在本案中,虽然职工处于生死未卜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职工在外出务工期间因事故下落不明,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不应以申报失踪为依据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的,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复发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视为工伤,也不视为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故意犯罪
(2)醉酒、吸毒
(3)自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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