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狱管理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如何确定刑事赔偿责任机关。刑事赔偿责任机关是行为造成损害的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无犯罪事实的人被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责任机关。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是赔偿责任机关。第二审宣告无罪的,作出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是共同赔偿责任机关。有关法律知识,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通知如下:一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无罪;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批准逮捕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情节严重的,裁定无罪提起公诉的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责任机关是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有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无罪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的决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是赔偿责任机关的共同当事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一致的,共同赔偿责任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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