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廉租房申请规定
时间:2023-09-06 10:20:24 2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段内容描述了滕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包括非农业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相互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家庭可以作为家庭单元申请,但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人家庭不予实物配租。申请人需本人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四点:(一)滕州市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二)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低保家庭,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的家庭;(三)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四)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相互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符合以上条件的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家庭,可以作为家庭单元申请。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人家庭,不予实物配租。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滕 州 市 公 租 房 申 请 条 件 是 什 么 ?

根据《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人应具有滕州市户籍或滕州市外来务工人员;

2.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申请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在滕州市城镇地区无稳定住所;

4. 申请人应具有住房困难;

5. 申请人应具有符合规定的住房保障资格。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符合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到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门提醒您,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必须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但同时要注意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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