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须追究交通肇事罪全责者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3-12-16 21:17:05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是否必须追究交通肇事罪全责者的刑事责任

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1.主体和客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完全相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所谓交通运输人员,一般是指专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专业人员,以及与保障交通运输活动安全运行具有直接关系的专业人员。

2.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所以“公共安全”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有人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从理论上来说,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完全相同的。

3.犯罪主观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4.行为方式

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答辩状如何写

交通肇事罪答辩状要包含以下内容: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

2.明确写明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等。

4.致送法院名称以及答辩人签名并写上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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