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三、社区矫正考核奖惩
1、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立矫正对象日常考核制度,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每月综合考核1次,考核结果填入《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2、乡镇(街道)司法所每季召开1次评议会,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对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议,作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3、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根据有关考核规定予以表扬,表现突出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5、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6、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的,依法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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