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我们经常会委托物流公司传递快件和运送物品,物流公司在承运时会与客户签订物流单,在签单子时,我们很少注意快递单子上的各项条款。而一旦物件在流通中出现丢失等问题,要求他们赔偿的时候,他们就会指着快运单子说:上面印的很清楚,要投保了,才能获得最多的赔偿,不投保的话,就可以免赔或少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流单上关于赔偿的内容是属于格式条款: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种情形,法律上叫做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害,法律规定,也是不能免责的。所以,无论是从格式条款的效力角度来讲,还是从免责条款的限制规定来讲,南方公物流公司都应该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
签订物流合同的注意事项
首先,复杂性,物流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包括物流系统设计、具体物流运作标准、费用计算办法、对物流服务的特殊要求等。其次,差异性,不同物流合同对合同事项约定的差异比较大,并不是上述物流合同约定事项在每个物流合同中都是齐全的。最后,责任方面,物流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合作的过程,合同必须对此加以体现,对物流环节出现纰漏时或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物流中断时,物流合同需要约定解决办法、费用及责任的承担。
违反物流合同时的补救措施对于货物利益方来说,在物流经营人违反合同时,可能的补救措施有以下几种:
(1)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的,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责任人追偿;
(2)依物流合同向物流经营人提出赔偿请求,再由物流经营人向责任人追偿;
(3)直接订立物流作业分合同的,依分合同向实际履行人追偿;
(4)以侵权为由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是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缺陷侵权和污染环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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