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84号令”),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现将核定及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和内容
核定及换证范围为全国现持有甲、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拟核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84号令的有关规定、按本通知的要求分别提出申请,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取得相应的甲、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进行核定和检查的内容按“84号令”确定的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掌握,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84号令”规定的相应的资质标准;
2.近年来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及有关技术工作的业绩;
3.单位内部管理情况。
二、组织实施
甲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
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经核定的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名录及基本情况报建设部备案。
三、核定工作程序和安排
1.甲级规划资质核定工作安排
(1)2001年5月30日前,拟申请核定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依据“84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2001年8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3)2001年12月30日前,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委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报建设部审批后,公布核定结果,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2.乙、丙级规划编制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其中,乙级资质单位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丙级资质单位应在2002年12月30日前完成核定及换证工作。
四、其它事项
1.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是依法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以及事关规划编制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学习“84号令”,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按时完成核定及换证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联系。
2.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参与核定工作的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切实贯彻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核定及换证工作公开、公正、有序地进行。
3.申请核定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申报。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4.自“84号令”施行之日起,晋升规划编制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按“84号令”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待核定工作结束时,统一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5.在核定及换证工作结束前,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持有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依然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84号令”和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促进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在资质审批工作中的作用,将专家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要结合资质核定和换证工作,促进规划设计市场的健康发育和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
附件: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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