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以上规定,提前30日和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两个条件是构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与否的基础。根据规定,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规定而不能成立;同样,劳动者虽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但未提前30日,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规定仍然不能成立。
劳动者如果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如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其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效成立,双方仍然具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双方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未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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