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流程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三、不同的动产的抵押登记机关
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机关为当地的房屋登记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后才会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效力。抵押权也为物权。所以也需登记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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